2019年浙江司法考试本人信息修改

发布时间:2019-07-18


报名人员在网上交费前发现填写的姓名、性别、民族、学历、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有误的,可以修改报名信息。网上交费成功后,姓名、身份、学历及报名地等主要信息不可以修改,确有错误需要修改的需与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联系。

2018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报名确认参加2019年主观题考试时,可以修改毕业证书、申请变更享受放宽政策信息。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共用题干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请回答第86~91题。

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丁公司签订挖掘机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B: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C: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D:丁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尽管乙公司与丙公司、丁公司签订挖掘机买卖合同,均属于无权处分,但买卖合同对乙公司与丙公司,乙公司与丁公司均有效。
【考点】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之关系【详解】《物权法》第176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丙公司和丁公司的担保责任顺位未做明确约定时,债权人甲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亦可以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所以,A、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
【考点】债的担保【详解】《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乙公司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未经保证人丙公司的书面同意,所以,丙公司仅需对乙公司剩余租金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法解释》第72条第2款规定,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本题中,丁公司仅口头同意债务转让,未达成书面同意,因此对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本题正确答案为AB。
【考点】所有权【详解】《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在本案中,甲公司已经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将机器交付给王某,所以,在甲公司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之后,王某死亡之前,挖掘机归王某所有。
【考点】继承【详解】王某的死亡,并不影响甲公司与王某的买卖合同的效力,挖掘机已经交付,王某尚欠价款,作为王某的继承人大王和小王继承了挖掘机所有权的同时,亦继承了该债务,两者应对该买卖合同原王某承担的债务负连带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
【考点】共有物的处分【详解】《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其仅限定,处分不动产必须办理登记,否则不发生效力。而机器设备为动产,所以,在王某死后,挖掘机所有权归大王与小王共同共有,即有处分权。A选项错误。《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按该规定,小王出卖挖掘机应当取得大王的同意,大王对小王出卖挖掘机的行为可以追认,所以,B、C选项正确。遗嘱的执行人并不能侵害继承人的利益,所以,D选项错误。

王某投资设立了甲个人独资企业,由于经 营困难,2005年6月1日解散了该公司,并发出公告。 乙公司是甲企业的债权人,由于没有看到公告,所以未 申报债权。2005年9月1日清算结束,2005年9月5日王某到企业登记机关注销了企业登记。关于乙公司 的债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企业清算结束,王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消灭
B.乙公司如在2010年6月1日前不对王某提出 偿债请求,王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消灭
C.乙公司如在2010年9月1日前不对王某提出 偿债请求,王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消灭
D.乙公司如在2010年9月5日前不对王某提出 偿债请求,王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消灭

答案:D
解析: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 务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企业的解散实际上是一 个包含诸多法定程序的过程,因此5年期限应从个人 独资企业解散程序终结之日起算,所以D选项正确。

英国艺术家布朗在中国采风期间失踪,其妻中国人张彩云向中国某法院申请宣告布朗失踪,经查布朗受雇于一法国艺术品公司,布朗在法国和加拿大各有一处房产,他的工作则主要在法国,因此经常住在法国。关于布朗宣告失踪的法律适用,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适用法国法律,因为布朗在法国有经常居所
B.适用加拿大法律,因为他的父母主要在加拿大居住
C.依英国法律,因为布朗具有英国国籍
D.依中国法律,因为布朗是在中国失踪的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法律适用。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布朗经常居所是法国,因此,应当适用法国法律,A正确。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关于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规定要求国家保障每个公民获得住宅的权利
B、《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视情节给予不同时日的行政拘留和罚款。该条规定体现了宪法保障住宅不受侵犯的精神
C、《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该条规定是对《宪法》规定的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合理限制
D、住宅自由不是绝对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严格依法对公民住宅进行搜查并不违宪
答案:B,D
解析:
【考点】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详解】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属于消极权利的范畴,属于第一代人权,即防御权,其要义在于排除国家对基于人身自由而拥有的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的非法侵犯。“国家保障每个公民获得住宅的权利”就其权利内容而言,是公民要求国家履行积极给付义务给公民提供住宅,属于受益权,这种权利属于第二代人权,与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并不相同,目前尚不受宪法保障。所以A项错误。《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B项体现了国家对侵犯公民住宅行为的惩罚,是对公民住宅权的保护,所以B项正确。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是指不得非法侵入、破坏公民住宅,在这一点上,它与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有所区别。选项C所指的情形是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情形,不是限制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的情形。所以选项C错误。D项体现了对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合理限制,所以D项说法也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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