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土地代理人2021年的考前小贴士

发布时间:2021-05-21


现在很多考生开始备考2021年土地代理人的考试了,真题的解析与探究是土地代理人考试最宝贵的资料,很多考生对这个流程还是不太清晰,下面51题库考试学习网给大家带来的这方面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方法/步骤

1、确认报名资格。土地登记代理人是有报考条件的,在报考前要先确定自己是否符合考试资格。

2、确定报名及考试时间。土地登记代理人的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3-4月,考试时间在6月。

3、明确报名流程。一般来讲,土地代理人的报名流程是这样的:登陆报名系统→注册并填写基本信息、上传证明材料→选择科目及考点→确认报名信息并提交→查看审核结果→缴纳报名费。

4、需要把教材准备好,网上都可以买到,也有一些练习册,可根据自己的情况来挑选。

5、在网上搜索考试资源,现在网络发展已经非常完善了,许多学习资料都可以从网上找到,免费的视频课程也有不少,还有一些模拟题真题试卷,也能找到,自己下载打印即可。也可以从社交网站上去认识一些同样报考土地代理人的朋友,互相督促学习,资源共享。

6、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有一定难度,因此最好提前开始准备,临时抱佛脚是不可取的。可以给自己制定一个复习计划,并对照大纲进行复习。复习可以分成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粗略翻看教材,熟悉知识点,只要对整体有概念即可。

第二阶段,细化学习,在看书的同时搭配网上找到的视频课程,对于老师讲到的重点做特殊标注。

第三阶段,主要针对划出来的重点内容进行记忆。

第四阶段,则是刷题,理论知识掌握了,就需要实践来检验学习成果了。刷题的时候先做章节题,然后是模拟题,最后再做历年真题,并给自己计时,真正模拟考试的状态,让自己提前适应考试节奏。

关于刷题,很多同学使用的是准题库,因为土地代理人考试类的app不算太多,很多同学基本都下载使用过,准题库是大家感觉使用感最好的。里面的题目很全,量也比较大,上下班路上用来刷题很不错,而且也有一些人性化的功能设计,比如自动收录错题、视频解析、学员笔记等等,都很实用。

以上就是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的相关内容,在此,51题库考试学习网预祝大家取得好成绩!想要了解更多土地代理人考试相关资讯,请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土地登记代理人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  )中确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制度。

A.1982年《宪法》
B.1988年《宪法》修正案
C.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D.1998年《土地管理法》
答案:B
解析:
1988年七届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确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制度。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明确提出了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出租、抵押”。

2001年11月9日,国土资源部发出了《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已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全面部署开展全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工作,并强调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问题:
1.如果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且以村的名义与农户签订了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哪一方所有?
2.考虑到各地的差异和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实际情况,在具体登记发证时,可采取哪些方式进行?
3.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宗地的划分要注意什么?

答案:
解析:
1.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若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故本题中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2.在具体登记发证时,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1)有条件的地区,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直接发散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2)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为体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所有权主体地位,土地证书所有者一栏仍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并注明土地所有权分别由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待条件成熟时,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换发到组。 3.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宗地的划分应注意如下几点: (1)属同一农民集体拥有的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集体土地(含该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划分为一宗地。 (2)同一所有者的集体土地被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等线状国有或其他集体土地分割的,原则上应分别划分宗地。对线状地物狭窄、图上难以准确反映其实地状况的,也可不单独分宗,但要在调查时注明,并相应扣除其面积。 (3)有争议的土地,不得划入任何宗地,待争议调解、处理、确权后,再行划入相关宗地或单独立宗。

如果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则可以产生的效力有(  )。

A.中止履行
B.变更合同
C.解除合同
D.使合同无效
E.使合同效力待定
答案:A,C
解析: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进行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时,有权中止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地役权人的(  ),是指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土地上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

A.积极权利
B.消极权利
C.主权利
D.从权利
答案:B
解析:
以地役权的实现方式为标准,可将地役权划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积极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可在供役地上为一定的积极行为的地役权,也称作为地役权。消极地役权是指以供役地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因其负有一定不作为的义务,而非单纯的容忍义务,又称不作为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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