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城乡规划师证书续期注册应该怎么做,需要哪些资料

发布时间:2021-05-16



许多考生以为通过考试就万事大吉了,其实你参加考试的最终目的是取得证书,当然通过考试是拿到证书的前提。有的考生在初次注册后就忘了续期,辛辛苦苦通过的证书可能因为你忘了续期就变无效了。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城乡规划师证书续期注册的问题。

在城乡规划师证书续期登记时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由国家注册机构统一制定的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注册申请表,提交注册登记申请表后,还要提供继续教育的证明。

2)申请人在注册登记期内接受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城市规划继续教育证明。

3)工作证或聘用合同,这个证明是由所在单位开具。各位考生按照要求提交资料后,就可以继续下面的流程。

申请续期注册登记应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续期注册登记申请并且填写续期注册申请表,这个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

2)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其他续期注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所属省级注册机构,注意核对申请材料是否准确。

3)对有关申报材料的初审会由省级注册机构进行,将符合续期注册登记条件人员的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后报国家注册机构进行审核,核发新的《登记证》或者《注册证》。

4)国家注册机构审核同意并且加盖公章后,再将续期注册申请表拿1份到省级注册机构存档。这样你的注册证书续期就算是完成了,需要注意的是续期注册登记的有效期限为三年,自准予续期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

提到城乡规划师证书续期的问题,顺便说说关于变更注册登记,以下是关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登记要办理的程序:

1)跨省或不在本地的申请人填写由国家注册机构统一制定的注册城市规划师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另外还需要单位的同意变更。

2)经调出单位同意后,在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上加盖公章,然后报送所在地的省级注册机构。

3)调出单位的省级注册机构在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再交还申请人;

4)申请人向调入单位提交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

5)经调入单位同意后,在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上加盖公章,然后报送所在地的省级注册机构,注意!同时需要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的同意并盖章。

6)调入单位的省级注册机构在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报送国家注册机构核准,并且换发《登记证》或者《注册证》。

7)最后由国家注册机构加盖公章,将其变更注册申请表拿1份到省级注册机构存档,这样证书的跨省变更就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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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城乡规划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有关路边停车带设置要求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城市主干路旁不应设置路边停车带
B.次干路旁宜布置停车带,但不宜布置为港湾式
C.支路旁设置路边停车带宜布置为港湾式
D.城市繁华地区道路停车带多采用计时收费的措施来加速停车周转
答案:B
解析:
路边停车带是按规划在车行道旁沿路缘石边设置的供临时停车的公共停车设施。城市主干路旁不应设置路边停车带;次干路旁设置路边停车带时,应布置为港湾式,或设分隔带与车行道分离;支路旁设置路边停车带也布置为港湾式。城市繁华地区道路用地比较紧张,路边停车带多供不应求,所以多采用计时收费的措施来加速停车泊位周转,以供更多的车辆停放。

广义概念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分为( )两大类。

A:技术性市政公用设施
B:公共性市政公用设施
C:公益性市政公用设施
D:社会性市政公用设施
答案:A,D
解析: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系统包括技术性市政公用设施与社会性市政公用设施。城市技术性市政公用设施包含能源系统、水资源与给水、排水系统、交通系统、邮电系统、环境系统、防灾系统等;城市社会性市政公用设施包含行政管理、金融保险、商业服务、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医疗卫生、教育、科研、宗教、社会福利、大众住房等。

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下列关于公共交通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在市中心区规划的公共交通路网的密度,应达到2.5~5km/km2
B:在城市边缘地区应达到2~2.5km/km2
C:市区公共汽车与电车主要线路的长度宜为8~12km
D:在市中心区规划的公共交通路网的密度,应达到3~4km/km2
E:快速轨道交通的线路长度不宜大于35min的行程
答案:A,E
解析:

风景名胜区在规划管理中主要依据的行政法规是( )。

A.《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
B.《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C.《自然保护条例》
D.《风景名胜区条例》
答案:D
解析:
风景名胜区在规划管理中主要依据的行政法规是《风景名胜区条例》,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森林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宗教事务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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