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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甲患有精神病,其父高乙为监护人。2009年高甲与陈小美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陈小美以其双胞胎妹妹陈小丽的名义与高甲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子高小甲。2012年高乙得知儿媳的真实姓名为陈小美,遂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陈小美将一直由其抚养的高小甲户口迁往自己原籍,并将高小甲改名为陈龙,高乙对此提出异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无效婚姻

B.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可撤销婚姻

C.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侵害了高小甲的合法权益

D.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未侵害高甲的合法权益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解析:选项 A、 B 错误。本题中,陈小美以陈小丽的名义与高甲进行婚姻登记,意味着陈小美与高甲之间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婚姻关系,也就无所谓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问题,反而是陈小丽因并非本人的意思表示“被登记结婚”,其与高甲之间的婚姻关系是无效的。选项 C 错误。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未满 18 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本题中,母亲陈小美为未满 18 周岁的高小甲变更姓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未侵害高小甲的合法权益。选项 D 正确。对子女的姓名的决定权,由夫妻双方平等享有,既子女既可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还可姓其他姓。据此可知,陈小美有权决定高小甲的姓名,其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未侵害高甲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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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问答题2009年5月1日,甲先生和乙女士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举办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甲出资购买并登记于甲名下的一套住房里。2010年9月,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卖给陈某,并和陈某以传真的方式对该房的价款、付款期限、交房时间等主要内容予以确认,陈某支付了全部房款,甲将房产证原件交给了陈某。乙知道后,在陈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前向法院起诉,称甲将房屋卖给陈某时没有和作为妻子的她商量,而且甲与陈某未签订书面合同,故购房合同不成立。 乙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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