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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题干
高崎、田一、丁福三人共同出资200万元,于2011年4月设立“高田丁科技投资中心(普通合伙)”,从事软件科技的开发与投资。其中高崎出资160万元,田、丁分别出资20万元,由高崎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请回答第92~94题。

2013年2月,高崎为减少自己的风险,向田、丁二人提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要求。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须经田、丁二人的一致同意
B:未经合伙企业登记机关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C:转变后,高崎可以出资最多为由,要求继续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
D:转变后,对于2013年2月以前的合伙企业债务,经各合伙人决议,高崎可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解析:【考点】合伙财产的出质和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详解】《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合伙人丁福的出质行为实际上未取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其行为无效,因此即使钟冉是善意的,也不能取得质权,只能获得赔偿。因此,A正确,C错误。权利出质仅满足合伙人一致同意即生效,所以B也错误。《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D正确。
【考点】合伙人类型转变的条件、责任和有限合伙人的义务【详解】《合伙企业法》第8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A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B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7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高崎已经要求转变为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事务,这与出资多少没有关系,所以C错误。《合伙企业法》第84条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D错误。
【考点】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和财产份额的强制执行【详解】《合伙企业法》第7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由此可知,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时不必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但应当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A正确。第7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陷阱】《合伙企业法》第73和74条对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有限合伙人在对外正常转让财产份额时,只要履行了通知义务,在同等条件下,可自由选择出售对象,而不仅限于其他合伙人。但当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前者其他合伙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是为了充分体现有限合伙人的意思自治,保障其自由行使其合法权益;而后者,由于在强制执行财产份额中,强制力是无视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可能破坏有限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故出于保障有限合伙企业的稳定,规定了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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