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湖北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相关事宜你了解吗?

发布时间:2020-08-26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试的相关信息你了解多少?为了更好的帮助大家,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湖北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有关信息,一起来看看吧!

一、考试相关事宜

(一)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报名或自行打印准考证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二)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报考事宜请查看司法部公告。

(三)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报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通过司法部网站进行网上报名、交纳考试费、打印准考证,并到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参加考试。现役军人报名参加考试的其他事宜,按照司法部和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有关通知要求办理。

(四)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公布试题及参考答案。主观题考试成绩公布后,应试人员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

(五)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相关规定出台前,适用原国家司法考试相关规定。

(六)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可作为应试人员备考依据。司法部和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七)需要正式发票的报名人员,可以持报名凭证和本人身份证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登记、领取。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报名发票登记时间分别为2020年8月20日至24日,2020年11月16日至20日。

(八)应试人员参加考试,应当遵守考区所在地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规定,自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九)司法部将根据疫情防控工作形势,对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进行相应调整并发布相关公告,请应试人员及时关注。

有关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信息可登录湖北省司法厅官方网站(http://sft.hubei.gov.cn/)查询,或关注湖北普法微信公众号、湖北省司法厅微信公众号。

有关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关事宜,可向我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咨询。电话:

省司法厅:027-87823138 87235148 87893331

武汉市:027-82658046 82658161

黄石市:0714-6300278

襄阳市:0710-3555977

荆州市:0716-8527546 8527512

宜昌市:0717-6758077

十堰市:0719-8692342

孝感市:0712-2280667

荆门市:0724-2333815

鄂州市:027-56909339 56909337

黄冈市:0713-8384669

咸宁市:0715-8255180

随州市:0722-3944200

恩施州:0718-8225301

仙桃市:0728-3265837

天门市:0728-5227853 5221244

潜江市:0728-6231409

神农架林区:0719-3335549

凡涉及网上交费问题,可向兴业银行电话咨询:027-86798907 87168577(工作日9:00-11:30,14:00-17:30)。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以下体现了票据行为文义性的有:( )
A.甲公司签发了 1张银行承兑汇票,由于财务人 员疏忽,将汇票上的付款日期填写为2010年3月1 日,实际付款日期应为3月3日,甲公司不能用其他证 据证明汇票的付款日期为3月3日
B.甲公司签发了 1张金额为10万元的汇票交付 给乙公司,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 金额涂改为100万元,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汇 票背书转让给王某,王某向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王 某向丁公司追索,要求丁公司按照汇票金额100万元 承担责任
C.甲公司签发了 1张以张某为收款人的银行承 兑汇票,张某将汇票质押给王某,但是张某未在汇票上 记载“质押”字样,王某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 公司提示付款被拒绝,有权向张某行使追索权
D.甲公司签发了 1张支票交付于乙公司,乙公司 提示付款,付款人以甲公司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为 由拒绝付款

答案:A,B,C
解析:
。票据的文义性是指票据上所载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票据上所载文义确定,不允许依据票据记载以外的事实,对行为人的意思,作出与票据 所载文义相反的解释,或者对票据所载文义进行补充 或变更。即使票据的书面记载内容与票据的事实相悖,也必须以该记载事项为准。A、B、C选项体现了票 据的文义性。D选项体现了票据的要式性。

2015年12月2日,李某为其母亲吴某投保了人寿保险,期限20年,并想把李某的父亲和儿子指定为受益人,于是在合同中约定:“受益人为吴某之夫和吴某之孙”。2016年2月,吴某与李父(即吴某之夫)离婚,且未再婚;2016年4月,李某儿子(即吴某之孙)不幸病故。家庭变故导致吴某脾气暴躁,2016年6月20日在与邻居争吵时,被邻居陈某杀害。保险公司在审核理赔时,发现李某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A.若是陈某先承担了侵权责任,则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责任
B.若是保险公司先承担了责任,则可以向陈某追偿
C.若在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之前,相关权利人放弃了对邻居陈某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则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D.若在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之后,相关权利人放弃对邻居陈某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则该放弃行为无效
答案:A,B,C,D
解析:
解题的关键是注意,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没有代位追偿权;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与保险人的合同责任是分别独立的。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行政案件,在哪些情况下必须作出发回重审裁定?()

A:原审判决遗漏被告的
B:原审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的
C:原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的
D:原审不予受理裁定确有错误的
答案:A,B,C
解析:
《行诉法解释》第71条第1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该《解释》第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因此,D项错误。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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