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湖北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与方式

发布时间:2019-07-17


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分批次考试方式。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按各考区机位数量和报考人数确定应试人员考试批次,分为8月31日、9月1日共两个批次,应试人员参加其中的一个批次考试。具体为:

1批次考试时间:

试卷一:8月31日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8月31日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2批次考试时间:

试卷一:9月1日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日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闭卷、计算机化考试方式,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应当使用计算机鼠标或键盘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直接作答。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以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为监测对象
B、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
C、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D、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答案:A,B,C
解析:
【考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详解】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故A项表述正确。同样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故B项说法正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故C项表述正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故D项表述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20 1 3年4月6日上午,无锡某城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在某小区门口有毁绿化带的情况。上午8时许,该局执法队员三人巡视至现场后发现,有一台挖掘机正在小区门口店面房前绿化带内施工作业,执法队员对此进行现场取证,并制作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显示在挖掘机的履带碾压下,部分绿化草木已被损毁。


根据现场情况,执法队员决定将施工现场的一台u -50 -3s久保田小型挖掘机先予登记保存。当挖掘机即将被拖走时,该施工项目的负责人刘某赶到现场,执法队员遂向其送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但刘某对此拒绝签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同年4月1 4日,城管局在事发现场张贴公告,内容为:4月13日期限已过,请在某小区门口进行绿化工程的相关单位及挖掘机单位,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施工许可证、挖掘机产权证明等证明材料速到城管局办理解除登记保存手续并接受调查处理;逾期,将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置。


此后一段时间,刘某曾多次至城管局交涉要求返还挖掘机,均未果。同年5月,城管局刊登公告,告知产权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城管局接受调查处理。5月1 9日,刘某与挖掘机所有人王某一同携带购买挖掘机凭证至城管局办理解除登记保存手续,领回了涉案的挖掘机。20 1 3年6月1日,挖掘机所有人王某向滨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城管局扣押挖掘机系行为违法,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某诉请被告城管局赔偿其挖掘机租赁费、修理费、拖运费、驾驶员工资、扣押期间经营损失等共计3603 80元(刘某仅提交了租赁费和托运费的证据)。


问题:


1.王某是否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对赔偿诉讼是否有原告资格?


2.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果王某经过了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3.如果王某向城管局单独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城管局以未经确认程序为由拒绝王某的赔偿要求的做法成立不成立?


4.如果法院确认城管局的扣押挖掘机的行为违法,刘某提出的赔偿如何计算?是不是都赔偿?城管局应当在多长期限内赔偿?



答案:
解析:

【参考答案】


1.王某作为挖掘机的所有人,挖掘机被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措施,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确认行为违法,但因其非挖掘机扣押期间的实际经营者,无权请求城管局赔偿租赁期间产生的经营损失,对赔偿诉讼没有原告资格。


2.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由无锡某城管局作出,故无锡某城管局所在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如王某经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有管辖权。


3.不能成立,因为201 0年4月29日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已经取消了确认程序。


4.法院酌定某城管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刘某租金、运费损失。国家赔偿只赔偿直接损失。由于王某只提交了租赁员、托运员的证据,因此只对此两项赔偿计算赔偿数额。


【法理分析】


1.本案中王某作为挖掘机所有权人和出租人,有权请求确认被告扣押其挖掘机的行为违法,但因其非挖掘机扣押期间的实际经营者,无权请求城管局赔偿租赁期间产生的经营损失。


2.本题的考点为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 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无锡某城管局所在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有管辖权。


3.在之前的国家赔偿实务中,确认程序成为“与虎谋皮”的程序,是申请国家赔偿时很难跨越的“鬼门关”,几乎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卡在这个确认程序上。而通不过这个确认程序,就进入不了国家赔偿的程序。201 2年《国家赔偿法》修正取消了确认程序是重要的变化。受害人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不管赔偿义务机关是否作出赔偿的决定,整个程序都可以继续往下走,受害人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还可以继续向中级法院的国家赔偿委员会申请二次复议,等于降低了国家赔偿的门槛。


4.《国家赔偿法》中所规定的“直接损失”是指因遭受不法侵害而使现有财产直接减少或消灭,其中不包括间接损失,即不考虑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或可期待性利益。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 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原告刘某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需向法院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该案中,除部分租赁费、拖运费以外,其余包括修理费、驾驶员工资等,原告都无法提供确切证据加以证明,无法作为《国家赔偿法》中所规定直接损失的内容,故法院予以驳回处理。



关于刑罚的具体运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4年)

A.甲1998年因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0年,甲因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甲构成累犯
B.乙因倒卖文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5000元;因假冒专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5000元。对乙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1万元。此时,即使乙符合缓刑的其他条件,也不可对乙适用缓刑
C.丙因无钱在网吧玩游戏而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禁止丙在12个月内进入网吧。若在考验期限内,丙仍常进网吧,情节严重,则应对丙撤销缓刑
D.丁系特殊领域专家,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丁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1年后,因国家科研需要,经最高法院核准,可假释丁
答案:A,B
解析:
本题考查刑罚的具体运用、刑法的时间效力。 A项,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之前,前后罪必须全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才能成立特别累犯。甲的间谍罪和参加恐怖组织罪都发生在2011年以前,适用原有刑法条文,不能成立特别累犯。后罪发生在前罪刑满释放5年之后,也不成立一般累犯。故A项错误。
B项,《刑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据此可知,乙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低于3年有期徒刑,并且题干中并未提示其属于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此,如果乙符合缓刑的条件,则可对其适用缓刑。故B项错误。
C项,《刑法》第77条第2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所以丙违反禁止令的规定,常进入网吧,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故C项正确。
D项,《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丁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1年后,即使其刑罚未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但因国家科研需要,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假释,不受执行刑期的限制。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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