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2020年甘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详解来了!

发布时间:2020-03-08


由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各科目准考证打印时间不同,所以近期就有小伙伴在询问与准考证打印相关的信息。比如,有网友就在询问2020年甘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准考证打印时间。鉴于此,51题库考试学习网在下面为大家带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的相关信息,以供参考。

根据历年情况,2020年甘肃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预计为8月下旬,而主观题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预计为10月初,请各位小伙伴注意。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要求:

一、考生务必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打印准考证,因为过了日期打印准考证入口将关闭。如遇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自行打印准考证的,可在准考证打印期限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二、准考证黑白打印、彩色打印都可以。

三、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纵向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

四、准考证必须是单面打印的,在关于打印准考证的公告里有句话:“准考证”涂改无效,背面须为空白,不能撕开。

五、请确认准考证打印是否清晰、完整;姓名、照片、准考证号、考试地址等是否显示正确。

相比准考证打印,小伙伴们更应该关心的是考试报名。下面,为大家附上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相关信息,以供参考。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可以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新人新办法”: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老人老办法”:

本办法实施前(2018428日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在校生报名

根据往年的《司法考试报名通告》以及《办法》的规定,《办法》实施前已入学的普通高等学校第二年度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考试,即大三在校生可以参加考试。

港澳台学生报名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适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以上就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的相关信息。51题库考试学习网提醒: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同科目的准考证打印时间不同,小伙伴们要注意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新华鞋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案


2007年1 1月2日,新华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公司)与大洋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公司)签订了一批春季鞋的购货合同,约定新华公司于2008年1月20日前交货,大洋公司。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预先支付全部货款。


2007年1 1月20日,大洋公司按约定以电汇的方式向新华公司支付了全部款项。 2007年12月10日,新华公司因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一周后,法院受理并指定兴达破产清算事务所与大力会计师事务担任破产管理人,确定债权申报期为两个月。经调查发现:(1)新华公司股东甲以货币认购出资30万元,系分期缴纳,出资到位20万元。现在甲已经将股权转让给其同学乙,并且隐瞒了未完全出资的事实。对此,公司股东名册变更了记载,但工商登记尚未变更。(2)新华公司曾以其办公大楼做抵押向工商银行贷款500万元,该笔贷款于2008年10月到期,并且大华公司为一般保证人。(3)新华公司与新力皮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公司)的供货欠款合同纠纷仍在审理过程中。


2008年1月初,大洋公司闻讯,便与新华公司联系。因新华公司尚有部分库存原料,在大洋公司的多次催促下,管理人决定继续生产以履行合同,减少损失。最终新华公司如期向大洋公司完成了交货。


2008年3月,由于春季市场好转,在新华公司第一次债权人大会上,出席会议的全体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了新华公司继续经营的决议。


【问题】


1.对甲的10万元未到位出资应如何处理?


2.工商银行的贷款债权应如何处理?大华公司可否申报债权?


3.新华公司与新力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应如何处理?


4.如果前述案件在破产清算程序进行中结案,新华公司败诉,须赔付新力公司货款15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而在判决后,新华公司即支付了该笔货款,交纳了案件诉讼费,做法是否合法?


5.管理人决定继续生产,履行对大洋公司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6.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决定新华公司继续经营的决议程序有无不当?为什么?


7.如果债权人丁不同意新华公司继续经营决议,并且认为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丙无权参与上述决议表决,丁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此决议?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清算组应当要求乙缴纳未出资的1 0万元。


因为:第一,股权转让是股东与公司全部法律关系的转让,且以公司股东名册变更为准,本案中乙继受甲成了新华公司的新股东,应当向新华公司履行未缴纳出资的义务;第二,依《破产法》规定,公司被受理破产后,管理人应当向出资人追缴未履行的出资。


2.工商银行可以对其享有的未到期500万元贷款债权进行债权申报。大华公司也可以其对新华公司的将来求偿权进行债权申报,但如果工商银行已经申报了全部的债权,大华公司则不可申报。


3.此案应当中止审理,待管理人接管新华公司财产后,继续进行。


4.不合法。首先,破产费用所包含的案件诉讼费用必须是为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费用,不包括在破产程序中因与个别债权人的争议而发生的诉讼费用;其次,新华公司欠新力公司的货款属于经判决确定的普通债权,应在债权申报后依清偿顺序予以清偿,判决后新华公司即对新力公司进行的偿付实际上属于个别清偿,是《破产法》禁止的行为。


5.都不合法。依《破产法》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决定公司继续生产经营须经人民法院许可,而不能擅自决定。因为大洋公司已支付了货款,新华公司与大洋公司所签的购货合同不属于双方均未履行的管理人有权决定履行与否的合同,而管理人决定继续生产属于决定继续经营的行为。


6.有不当。不当之处在于仅以全体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因为除另有规定外,债权人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债权额占无担保债权的1/2以上。


7.不可以。因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担保债权人仅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两项决议不享有表决权,而本案决议事项并非这两项,故而丁不能行使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请求权。议的表决采“人数”与“债权份额”的双重标准。


7.《破产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由此,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法并侵害其利益时,可以于一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申请撤销决议。《破产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该法第61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七)通过和解协议……(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由此,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担保债权人仅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两项决议不享有表决权。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破产法新增加的内容,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职责应当重点掌握,同时应注意清算组与管理人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前者是后者的一种组成形式。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权力机构,对其职权及表决程序应该熟悉掌握,同时要注意将其职权与管理人的职责对比记忆。破产清偿最直接体现破产制度价值,应当对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优先债权、普通债权的范畴、清偿的顺位准确把握。





某公司聘用首次就业的王某,口头约定劳动合同期限2年,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1200元,试用期满后1500元。2012年7月1日起,王某上班,不久即与同事李某确立恋爱关系。9月,由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并征得工会主席同意,公司公布施行《工作纪律规定》,要求同事不得有恋爱或婚姻关系,否则一方必须离开公司。公司据此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经查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公司与王某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为王某买了失业保险。?
请回答以下题。

关于该《工作纪律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A.制定程序违法
B.有关婚恋的规定违法
C.依据该规定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违法
D.该公司执行该规定给王某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解除。 A项:《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题中《工作纪律规定》的制定根本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程序违法,A项正确。
B项:恋爱结婚自由,受到我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属于基本人权之一,《工作纪律规定》对此无端限制,属于违法规定,B项正确。
C项:《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身违法,不能以此为根据解除劳动合同,C项正确。
D项:《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据此,D项正确。

下列说法中,哪些符合实施行政许可便民、效率原则?( )

A.公民的行政许可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B.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C.实施企业设立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D.某市人民政府为了方便房地产开发商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地产开发许可证,组织自然资源局和房管局联合办公
答案:A,B,C,D
解析:
考查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便民、效率原则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能够廉价、便捷、迅速地申请并获得行政许可。便民、效率原则贯穿于实施行政许可的全过程中,包括实施行政许可的各个环节,如格式文本、当场登记、当场更正、联合办公都体现便民、效率原则。故应选ABC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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