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

发布时间:2021-06-25


准考证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重要凭证,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最近有很多小伙伴在咨询准考证的打印时间,不用着急,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一下云南地区司法考试准考证打印的相关信息,一起了解一下!

一、准考证打印时间:

1、客观题准考证打印时间:9月1日-9月10日

2、主观题准考证打印时间:10月12日-10月16日

二、准考证打印入口:

入口为司法部司法考试中心,大家必须在规定时间登录这个网站打印自己的准考证。

三、准考证打印要求:

1、请考生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如遇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者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自行打印准考证的话,可以在准考证打印期限之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2、准考证黑白打印、彩色打印都行。

3、打印准考证要使用A4纸,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

4、准考证必须是单面打印的,在关于打印准考证的公告里有句话:“准考证”涂改无效,背面须为空白,不能撕开。

5、请考生确认准考证打印是否清晰、完整,姓名、照片、准考证号、考试地址等信息是否正确。

四、准考证打印注意事项:

1、每年准考证打印通道都有被挤爆的情况,不过不用着急,多刷新几次,或者是更换其他通道打印。

2、如果遇到准考证打印不出照片的情况,应该是浏览器的问题,建议使用IE浏览器。

3、大家可以多打印几份准考证,黑白打印、彩色打印都行,但是要确保准考证信息完整。

4、准考证一定要妥善保管,因为准考证上的考号,可以让你们在第一时间查到成绩。

5、大家可以根据准考证上的考场地址预订酒店。提前在考场周围定好酒店,根据经验,如果考前1-2天再去定的话,在考场周围几乎定不到酒店了。如果经济允许的话,订酒店尽量选择好一点的。如果经济条件不允许,一定要选择隔音效果好的,根据教训,如果酒店隔音效果差很影响备考心情和休息。

6、提前按照准考证上的要求备好所需要的文具。一定要仔细查看准考证上的相关要求和提示,有的省份提示要在入场前拍照,有的提示不得自带笔、橡皮等考试用具。

以上就是云南地区2021年司法考试准考证打印的全部内容,考生们注意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官网打印准考证,避免错过无法参加考试。想要了解更多考试相关资讯,欢迎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行政诉讼法》,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情形有( )。

A.涉及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证据
B.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C.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D.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E.涉及第三人利益的证据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行政诉讼法》规定,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1)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共用题干

甲经营某旅馆,乙是卖淫女,甲曾多次给她介绍嫖客。后来乙将新结识的女孩(15岁)丙介绍给甲,甲先诱使丙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并给予很高的“开包费”,并开导卖淫可以挣大钱,丙表示愿意从事卖淫,甲遂将房子租给丙卖淫收取床位费,旅馆生意也因此变好。此后,丙表示不干了,但甲威胁说如果丙不继续干,就去司法机关告发其以前的卖淫行为,丙由于惧怕只好继续接受甲为她介绍的嫖客。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将甲、乙、丙抓获,其中甲的行为构成:
A: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B:引诱幼女卖淫罪
C:强迫卖淫罪
D:组织卖淫罪
答案:A,C
解析:
甲给乙介绍嫖客的行为是介绍卖淫罪;甲对丙的前期行为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在丙表示不干后,甲对其进行威胁,构成强迫卖淫罪。由于丙已满14周岁,故不属幼女,所以不选B项。D项,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用、引诱、容留、强迫等手段控制多人卖淫的行为,本案中甲未组织多人,故甲不能构成组织卖淫罪。
王小乙协助王小甲组织他人卖淫,触犯《刑法》第358条第3款协助组织卖淫罪。在自己住处容留葛某卖淫,构成《刑法》第359条第1款的容留卖淫罪;将葛某强奸后迫使其卖淫,构成《刑法》第358条第1款的强迫卖淫罪,故本题应选A、C、D。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乙公司于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先支付同价款的15%,即30万元。甲公司应于收到这笔预付款后两个月内发货给乙公司,货到公司后,乙公司支付其余价款。乙公司依约支付给甲公司30万元预付款后,甲公司迟迟不发货,于是乙公司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催告甲公司从次日起10日内履行债务。10日之后,甲公司仍然不履行。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乙公司无须通知甲公司,即可单方解除合同
B.若乙公司解除合同,则无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若乙公司解除合同,甲公司应返还30万元预付款及其利息
D.若乙公司解除合同,甲公司只能接受,无权提出异议

答案:C
解析:
考点:合同解除
讲解:《合同法》第94条第3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本题中,甲公司巳经构成迟延履行,经催告后仍然拒不履行,乙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关于解除权行使的方式,《合同法》第9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据此,乙公司应当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甲公司有权提出异议,故A、D项错误。
《买卖合同解释》第26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据此,买卖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故B项错误。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合同解除后,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返还财产及相关利息,故C项正确。

某研究所拟运输装有放射性物质的铅,为了安全起见,派了有经验的老工程师朱某押队运输。因为朱某在装运时疏忽大意,使在其运输途中一只箱子从车上掉下来。刘晓(8岁)看见后,即取出箱中的放射性物质玩耍,结果因过量吸收放射性物质而得病。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造成损害是因为朱某过失导致的,朱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刘晓受损害是因为高度危险物造成的,某研究所应当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C.主要由某研究所承担,吴明的监护人适当分担
D.主要由刘晓的监护人承担,某研究所适当分担
答案:A,C,D
解析:
本题涉及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2条的规定,从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或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某研究所装运存有放射性物质的铅箱,该行为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其所引起的损害除属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外,其应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吴明对其受害不存在故意,故应由某研究所承担民事责任。本题正确选项为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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