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黑龙江国家司法考试报考条件

发布时间:2019-01-27


2019年的报考条件还没有出来,大家可以先根据2018年的报考条件来看。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各自治区所辖县(),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县级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重庆市的10个重点县、区除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辖的县级市、区(乌鲁木齐市所辖的区除外);黑龙江省大小兴安岭地区等艰苦边远地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学历。

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19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下同)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共用题干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关于全国人大的表述,错误的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在任期届满的3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1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如果2/3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央军委会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
答案:A,B,D
解析:
《宪法》第62条和第63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BCD项均在其列,所以都是正确的。《宪法》第89条规定的我国国务院行使的职权中,第(15)项规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所以,A项是国务院的职权范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无权决定或者批准,是应选项。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在职权范围上的区分要详细掌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因此选项中正确的是AB

《宪法》第73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及其部委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质询对象,所以AD两项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2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是其质询的对象,C项正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3条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25条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因此ABD正确。
根据《立法法》第91条第1款的规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时,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故选项D是正确的;另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5条第1款的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受全国人大的领导,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故A项正确。根据该条第3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在大会期间应该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故B项错。根据该法第37条第3款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律草案,故C项是正确的。
《宪法》第60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选项A错误。《宪法》第61条规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故选项B错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故C不选。根据《宪法》第65条第3款的规定,中央军委会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而中央军委会副主席由军委会主席“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产生,而不是全国人大直接选举产生,两者有所区别。国务院总理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产生,而不是全国人大直接选举产生,“决定产生”与“选举产生”存在不同;副总理由全国人大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人选的产生。故选项D不正确。

张三一家共4口人:张三夫妇、两岁的儿子及张父。张三自2010年外出打工,2011年春节托人捎给其妻李四一封信和6000元钱,其后音信皆无。2015年4月,对张某的归来不抱希望的李四向法院申请宣告张三死亡,法院依法于2016年4月判决宣告张某死亡。张三和李四共有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现金6万元。2017年4月,李四将儿子送与王五收养。之后,李四与马六结婚,但1年后马六即病故。

若张父于2016年10月去世,遗产有3间房屋和4万元现金,且李四对张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关于其遗产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四有权继承,李四之子无权继承
B.李四无权继承,李四之子有权继承
C.李四和其子均有权继承
D.李四和其子均无权继承
答案:C
解析: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张三先于其父去世,张三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

甲与乙因某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问题产生争议,甲诉至法院,受诉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局判决,判决作出后第三人丙以该判决损害其民事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原判,则下列关于丙提起的诉讼中说法正确的是:( )

A.应当以甲与乙为共同被告
B.应当以原审原告甲为单独被告
C.若在原审中存在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丁,在丙提起的诉讼中应当列丁为被告
D.若在原审中存在没有被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戊,在丙提起的诉讼中应当列戊为第三人
答案:A,C,D
解析:
考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当事人确定。《民诉解释》第298条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故ACD项正确,B项错误。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