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法》模拟试题(2020-10-21)

发布时间:2020-10-21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法》的模拟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舜泰公司因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法院裁定其重整。管理人为维持公司运行,向齐某借款20万元支付水电费和保安费,约定如1年内还清就不计利息。1年后舜泰公司未还款,还因不能执行重整计划被法院宣告破产。关于齐某的债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与舜泰公司的其他债权同等受偿

B.应从舜泰公司的财产中随时清偿

C.齐某只能主张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

D.齐某可主张返还本金20万元和逾期还款的利息

【考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重整

【答案】BC

【解析】本题情形在我国《企业破产法》中并无明确规定,但题中特意设定了破产原因的存在。从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看,重整的受理与破产的受理虽然功能、目的不同,但重整程序有向破产程序转化的可能性;若为此种转化,则重整之裁定的受理与破产申请的受理效果应有类似效果。题中所设情形为“管理人为维持公司运行,向齐某借款20万元支付水电费和保安费”,从该债权的设定目的看,的确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若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毫无争议,则应当被理解为共益债务;但本案另一情形是“1年后舜泰公司未还款,还因不能执行重整计划被法院宣告破产”即重整不能;因此该债权在实际功能上发挥了共益债务的功能,与破产清算中的共益债务没有区别,故不是普通债权。A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可见破产案件的受理效果之一是附利息的债权要停止计息,重整后转为破产也应适用该规定。C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C。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事实认识错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拨错了号码,对接听电话的丙实施了诈骗,骗取丙大量财物。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诈骗既遂
B:甲本欲枪杀乙,但由于未能瞄准,将乙身旁的丙杀死。无论根据什么学说,甲的行为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事前的故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应按犯罪既遂处理
D:甲将吴某的照片交给乙,让乙杀吴,但乙误将王某当成吴某予以杀害。乙是对象错误,按照教唆犯从属于实行犯的原理,甲也是对象错误
答案:A
解析:
A选项因拨错号码导致将接听电话的丙错误认为计划中的诈骗对象乙,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诈骗既遂。A正确。B选项中,甲属于打击错误。根据具体符合说,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而根据法定符合说,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故B错误。事前的故意属于因果关系错误,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而非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第一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而且现实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实现的结果完全一致,应按照犯罪既遂论处。C错误。D选项中,乙主观上发生了认识错误,属于典型的对象错误。但对于甲来说,其认识上并未发生错误,按照共犯理论可将乙行为理解为甲行为的延伸,甲属于打击错误而非对象错误。D错误。应选A。

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潜逃,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公安机关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B:在A选项所列情形下,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C: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申请,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D:没收违法所得案件审理中,在逃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答案:B
解析:
【考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详解】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三章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为新增设的特别程序之一。《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故A选项错误,申请主体应为人民检察院,B选项正确。第281条第1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故C项由基层法院审理错误。第283条第1款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故D项“中止审理”表述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

甲被宣告死亡,但5年后甲重新出现,关于撤销宣告死亡及相关后果,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撤销宣告死亡没有顺序的限制,而且甲本人也可以申请撤销
B.如果在申请宣告甲死亡后,甲的配偶没有结婚,在撤销宣告死亡后,甲的配偶不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可以通过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拒绝恢复
C.甲重新出现后,被继承的财产,继承人应依法返还,如果财产已经被第三人合法取得,则第三人不需返还,由继承人进行适当补偿
D.甲重新出现后,如果甲配偶已经与他人同居,则此时婚姻关系不可能自行恢复
答案:D
解析:
《民法总则》第50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据此,撤销宣告死亡,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均可,无顺序,A正确,不当选。《民法总则》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据此,即使配偶没有再婚,也不一定自行恢复,因为当被宣告死亡的一方重新出现并撤销宣告死亡的,其配偶只需要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即不能恢复婚姻关系,故B正确,不当选。《民法总则》第53条第1款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据此,基于继承而获得被宣告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若是财产已经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继承之外的方式),则第三人没有返还的义务,由继承人进行适当补偿,C正确,不当选。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的,只有当配偶再婚或向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恢复的情形才不恢复原婚姻关系,除此之外其他情形,均可自行恢复,故D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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