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用设备师注册信息的政策

发布时间:2020-01-01


关于公用设备师的注册政策,大家肯定都很陌生吧,完全是毫无头绪,现在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下面介绍的内容能让你了解一下公用设备师的注册政策

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 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在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现在大家看了上面的内容之后,大家应该对公用设备师注册的政策是比较了解的了,51题库考试学习网祝大家生活愉快!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公用设备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在图示电路中,开关S闭合后(  )。


A、 电路的功率因数一定变大
B、 总电流减小时,电路的功率因数变大
C、 总电流减小时,感性负载的功率因数变大
D、 总电流减小时,一定出现过补偿现象
答案:B
解析:
感性负载并联电容提高功率因数时,随着并联电容的增大,功率因数会增大。如果电容选择得适当,则可以使φ=0即cosφ=1。但是电容过度补偿,会使总电流超前于电压,反而会使功率因数降低。B项,由于并联电容使得总电路φ值减小为φ',总电路功率因数增大。C项,电感自身的功率因素由电感量和阻抗决定,电流减小过程中,自身功率因数并未发生改变。


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道的设计压力可为( )。

A.4级
B.3级
C.2级
D.1级
答案:B
解析:


A.
B.
C.
D.
答案:B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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