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徽城乡规划师考试报考条件公布

发布时间:2020-07-10


2020年安徽省城乡规划师考试开考时间逼近,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广大考生分享安徽省人事网发布的考试须知,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去看看吧!

一、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三)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五)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应试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资格证书。

二、免试条件

(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以上内容是51题库考试学习网提供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的考试能够有所帮助,最后预祝大家考试顺利,达到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城乡规划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城市规划实施的作用包括()

A:使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规划得到全面的实施,从而实现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引导和控制作用,保证城市社会、经济及建设活动能够高效、有序、持续地进行
B:使经过多方协调并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规划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发挥作用
C:保证城市中的各项建设和发展活动之间协同行动
D:提高城市建设和发展中的决策质量,推进城市发展目标的有效实现
E:通过城市规划的实施才能得到真正的体现,城市规划的制定目的在于规划能够得到实施,也即在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能够起到作用
答案:B,C,D
解析:
城市规划实施的首要作用就是使经过多方协调并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规划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发挥作用,保证城市中的各项建设和发展活动之间协同行动,提高城市建设和发展中的决策质量,推进城市发展目标的有效实现;其次是为了城市的功能与物质性设施及空间组织之间不断地协调。

影响土地利用的社会构成状况主要表现在人口结构及其分布的密度,以及城市各项物质设施的分布及其容量,同( )之间的适应性。

A.城市发展规模
B.居民需求
C.城市经济水平
D.城市性质
答案:B
解析:
影响土地使用的社会构成状况主要表现在人口结构及其分布的密度,以及城市各项物质设施的分布及其容量与居民需求之间的适应性。在城市人口高密度地区,为了合理使用土地,常常不得不进行人口疏解。人口分布的疏或密,将反映出土地使用的强度与效益。当旧区改建时,高密度人口地区常会带来安置动迁居民的困难。城市经济的发展水平、城市的产业结构和相应的就业结构都将影响城市用地功能组织和各种用地的数量结构。

在寒冷地区,住宅设计的主要矛盾是()问题。

A:保湿
B:防寒
C:采光
D:通风
答案:B
解析:
在寒冷地区,住宅设计的主要矛盾是建筑的防寒问题。建筑防寒包括采暖与保温两个方面。

《城乡规划法》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报批有关工作,( )的核发,对举报或控告的受理、检查和处理,对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措施等。

A.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B.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C.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D.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答案:B,C,D,E
解析:
《城乡规划法》(2915年修订版)第四十条规定,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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