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北京税务师考试证书领取条件和步骤

发布时间:2019-01-04


一、申请证书的合格条件

五年滚动管理周期内,全科(五个科目)考试成绩合格(含免试)的考生应当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地注册税务师协会申请领取资格证书。所在地为通过最后一科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地区。

 

二、证书申领步骤

为保证全科考试合格人员顺利领取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考生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申领:

1.严格遵循先网上申请,后现场资格审核的申领程序。

2.严格遵循网上申请时间,网上申请时间一般为考试结束后次年的4月至6月。

3.考试合格人员可通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方网站登陆“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或直接登录https://ksbm.ecctaa.com,在“证书中心”提交申请。

根据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2018年考试合格的可领证的人员须按要求于20191159:001311800期间登录报名系统的“证书中心”上传标准证件照。

标准证件照为jpg格式,像素295×413,尺寸1寸证件照(62.5px×87.5px),大小约10KB,底色为白色。

4.现场资格审核及证书发放工作由地方税协具体负责,考试合格人员本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领证须知”中所列有关资料原件至现场进行审核,领取证书。

材料原件包括学历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申请免试材料原件,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

5.各地现场审核与领证时间并不统一,请领证人员关注各地方税协发布的领证通知。如有其他疑问可向中税协电话咨询:(0106841 39888703/8704/8706(工作日9:0017:00)。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税务师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2019年)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废止,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该规定体现的原则是(  )。

A.法定原则
B.信赖保护原则
C.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原则
D.便民和效率原则
答案:B
解析: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相对人基于行政机关的行为或承诺形成的正当期待所产生的信赖利益,应当予以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的,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偿。

根据增值税规定,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的有( )。

A.将自产的办公桌用于财务部门办公使用
B.将外购的服装作为春节福利发给企业员工
C.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卷烟用于赠送客户
D.将新研发的玩具交付某商场代为销售
E.开发商以开发项目的一部分抵顶建筑工程款
答案:C,D,E
解析:
选项A,将自产货物用于办公使用,不属于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不视同销售;选项B,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不得抵扣项目,不属于视同销售。

以下属于居民个人的是( )。

A.中国籍公民汤元元境内无住所且长期定居荷兰
B.美国籍公民乔治,2019年来华居住了27天
C.常年居住在新加坡的香港同胞成龙
D.外派英国留学的中国籍公民王青松
答案:D
解析:
居民个人判断标准之一为习惯居住地,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指一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等原因消除后没有理由在其他地方继续居住时,所要回到的地方,因此王青松为居民个人。

2012年3月,原告杨文起诉被告常海称: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经县法院判决应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现该公司无力偿还,而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常海享有3万元债权,该公司同意将此款给原告,但又怠于行使该债权。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代位行使,要求被告直接向原告偿付3万元借款及利息,被告常海辩称:被告不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原告出示的借条系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任经理时所做的财务手续。即使此债条成立,原告也不能行使代位权,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欠被告工资18642元,集资款15000元,两相抵销。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6万元房款属实,原告曾多次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追要,因公司无力偿还,就把被告写的借条给了原告。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该县法院曾于2011年12月判决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付,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写有《借条》,内容是:“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借现金三万元(30000元),常海2011.7.6”,原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催款,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将此借条交给原告,由原告行使该借款债权,另,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被告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工资共计18642元,被告于2011年5月31日曾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交纳集资款15000元,以上两项合计33642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支付。
下列关于本案的原告起诉是否符合提起代位权诉讼条件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代位行使的债权不属于到期债权,因此不符合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B.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中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债权属于其自身,因此本案原告起诉不符合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C.本案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因此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将《借条》给原告的行为属于债权让与
D.原告对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已经法院判决,法院可以直接对被告执行,原告不需要再提起代位权诉讼
E.代位权可以不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依据有关事实即可发生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答案:C
解析:
选项A: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视为债权到期,债权人有随时主张还款的权利;
选项B: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借款不属于专属于自身的债权;
选项C:本案中,在2012年3月杨文起诉之前,锦鲤公司已经将借条交于原告,允许原告行使该债权,因此原告由此已成为常海的债权人,直接向其主张偿还即可,无须再代位行使;选项D:本题被告为常海,不是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故法院无权直接强制执行。同时即使法院强制执行,也应当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法院无权直接执行; (5)选项E: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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