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统计师考试《统计工作实务》知识点(25)
发布时间:2020-09-22
各位小伙伴大家好,统计师考试时间马上就要到了,大家是否已经准备好应对即将来临的考试了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复习,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带来了统计师考试的相关知识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统计行政诉讼的管辖[了解]:
(一)定义
统计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统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
包括两方面的含义:第一、对于审判机关来说,它确定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统计行政案件的具体分工,明确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统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第二、对于当事人来说。则是发生争议后到哪一级的哪一个法院去起诉或应诉的问题。
(二)统计诉讼案件管辖的几种情况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统计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有以下几种情况:
(1)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该统计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后,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统计行政诉讼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国家统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或者对国家统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后仍不服的,由国家统计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统计行政应诉[了解]:
统计行政应诉,是指统计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的统计行政诉讼案件受理通知后,认为其符合被告条件,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所从事的一系列诉讼活动的总称。
(一)审查被告是否适合
统计行政机关在接到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受理通知》后,没有异议就成为统计行政诉讼的被告。如果认为自己不是被告,应及时向受理法院说明理由。
(二)审查受理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统计行政机关应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案件管辖的规定,审查受理统计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有,应积极应诉,如无,应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管辖异议。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本文对各位有所帮助,预祝各位取得满意的成绩,如需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统计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资本公积
C.盈余公积
D.应收股利
E.未分配利润
应收股利属于资产。
B.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统计报表填报人员给予处分
C.由行政执法机关对大学负责人给予罚款
D.由行政执法机关对大学负责人给予警告
假设总体服从正态分布。如果采用材料B生产产品,其抗拉力95%的置信区间为()。(注:20.025=1.96,t0.025(4)=2.7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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